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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启功关于对故宫《伯远帖》之鉴定
时间:2018-01-06 22:2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察启功关于对故宫《伯远帖》之鉴定
 
    对于故宫《伯远帖》的审查鉴定历史上一共只有两次。一次是近代曾以官方的名义,正式的有组织的委托授权启功等人,对故宫《伯远帖》进行了审查鉴定,这是历史上第二次对此帖进行正式的审查鉴定。第一次的审查鉴定是在宋朝时期,是以朝廷的名义,正式的,有组织的委托,授权于米芾等人,责任范围是对朝廷内府所藏书画作品进行全面的审查鉴定。故宫《伯远帖》就是那次被审查鉴定的书画作品之一。鉴定的结论是此帖没有一笔是王珣亲笔所写的,此帖不是真迹,随后又将这一原则编入了朝廷典籍图书《宣和书谱》中加以规定,成为正式的规范性文件。事情相隔近千年后,启功在主要证据不足,又无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宋朝审查鉴定结论的情况之下,违反法定程序,适用错误的依据,超越、滥用职权,强行撤销改变宋朝对此帖鉴定结论的性质,显然是错误的。
现有充分的证据,足以推翻启功等人对故宫《伯远帖》错误的审定结论。故宫《伯远帖》审查鉴定结论的主要错误是:
一、主要证据明显不足、认定事实不清
(一)讲此帖是王珣写的一封信件,认定事实不清,没有信文内容的主要事实情节。1、即不知道收信人是谁,也没有发信人署名签字。2、即不知道此帖的书写时间,也不晓得此帖的信文内容。3、即不知道当时的历史背景,也不晓得当时的社会状况,政治形态,发生了那些变化。主要证据关系到主要事实情节的定性问题,主要证据不足,是启功认定此帖是真迹错误的主要因素。
(二)“非摹是写”究竟是谁写,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需要补强证据。认定的主体缺少有关证据加以证明。“非摹是写”不是故宫《伯远帖》认定真假实质的要件,“是写”还需要其他的证据来证明这个“是写”究竟是谁写。
(三)证据的证明能力认定错误。将非证明力的证据,认定为有证明力的证据。宋朝的审查鉴定是正式、合法、有效的鉴定,是原始的证据,是第一手材料。而乾隆将吴其贞《书画记》从《四库全书》中被撤出是派生证据,即是传来证据。依据乾隆将吴其贞《书画记》从《四库全书》中被撤出,也仅仅是表明吴其贞《书画记》中某些个别言论是错误的。并不能证明否定了吴其贞《书画记》就能够代表此帖是真迹。况且乾隆的行为并不是正式、合法、有效的审查鉴定。
(四)启功认为故宫《伯远帖》有微残和潦草的字。启功对这些微残和潦草的字不加以证实,且听不进他人不同(如谢稚柳等人)的意见,独断专行认定事实不清,也是造成此帖误断误判的原因之一。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一)将合法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行为。故宫《伯远帖》真假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应当适用宋朝米芾代表朝廷对此帖的审查鉴定。而启功偏偏将故宫《伯远帖》真假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改变成乾隆将吴其贞《书画记》从《四库全书》中被撤出为依据,定性为合法行为。众所周知吴其贞《书画记》并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是审查鉴定的项目不够全面。对于帖文内容读不成句,念不成文,不能够做到读书知意的事实,置之不理。将这些不正常的奇怪现象,统统的归结于:“当时的语言环境我们无法了解,所以只能看帖文的表面大意了。”这与我国宪法规定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背道而驰的。仅仅站在书艺的角度,以摹与非摹来确定此帖是否是真迹,显然是审查的项目单一化,审查鉴定不够全面。
(三)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故宫《伯远帖》的审查鉴定明明适用宋朝的审查鉴定,可却偏偏将乾隆从《四库全书》中撤出吴其贞《书画记》为依据。
(四)虽然“非摹是写”没有任何的错误,但这不是认定此帖真假的要件。认定此帖真假的要件是宋朝米芾所讲“而无一笔诡于正”。
(五)废弃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朝的审查鉴定,而适用了没有法律效力的清乾隆的所作所为。启功曾在电视节目中赤裸裸毫不遮掩的讲到:“对于此帖的鉴定,历史上只有宋朝那次和本次鉴定才是正式、合法、有效的鉴定。此帖近千年来一直受宋朝那次鉴定的影响,现在是到了该为此帖正一正名分的时候了”。这里可以明显看出启功是要废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宋朝的审查鉴定,以他的鉴定取而代之。启功要为此帖正名分,他认为此帖以前的名分不好。现在启功要将这不好的名分颠倒过来,改为好的名分。这恰恰的说明了原宋朝对此帖的审查鉴定是正确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
(一)违反了古代书画作品审查鉴定的管辖权。宋朝朝廷内府所藏这部分的书画作品,已经由朝廷委托授权了米芾等人受理管辖。这是正式、合法、有效的管辖权,无特殊原因或该鉴定有明显的错误或重大失误,这种合理、合法的受理管辖权,是不应当被撤销或剥夺掉的。启功再次的对这部分书画作品重新进行审查鉴定,实际上就剥夺了米芾代表朝廷对这部分书画作品所进行的审查鉴定的管辖权,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启功审查鉴定的职责范围,应该是自宋徽宗以后的书画作品,以及宋徽宗以前朝廷内府之外的书画作品。不应包括宋朝朝廷内府所藏书画作品的部分。因为宋朝朝廷内府所藏书画作品的审查鉴定,已经由朝廷委托授权米芾等人审查鉴定完毕了。这部分的书画作品如果没有明显的错误或重大的失误,则无需启功再次的审查鉴定。
四、超越、滥用职权
(一)越权行使司法鉴定的裁判管辖权。宋朝的审查鉴定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审定,从法理上就不属于启功鉴定的职权范围了。启功无正当理由,又无真凭实据随意撤销、改变此帖的性质,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宋朝的审查鉴定结论是规范性文件。
(二)启功鉴定滥用职权表现在,无视宋朝正式、合法、有效审查鉴定的存在。1、是先裁决,不取证的作法。对于帖文中的主要内容写的是什么?说的是什么事情?一概不管不顾,在没有查清事实之前就作出裁决,根本就不去取证。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2、将不应该考虑的因素,乾隆将吴其贞《书画记》从《四库全书》中被撤出,作为认定此帖真假的主要证据。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事实认定标准之规定,笔者认为认定故宫《伯远帖》真假的事实应为:
第(一)众所周知的事实可以直接认定。米芾代表朝廷法律,对朝廷内府所藏《伯远帖》进行的鉴定,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以及根据鉴定结论的精神所编著的典籍图书《宣和书谱》,是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第(二)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米芾断定此帖“而无一笔诡于正”。是有事实根据的。米芾《书史》中讲,他曾经在检校太师李玮处亲眼见到过王珣书的字迹。所以依照法律推定,眼见为实耳听为虚的原则,可以认定米芾讲这句话是有事实根据的。
第(三)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宋朝对朝廷内府所藏《伯远帖》的鉴定结论,是正式、合法、有效的审查鉴定。这是已经依法被历史证明了的事实。
第(四)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故宫《伯远帖》认定为真迹本身的主要证据不足,帖文内容读不成句、念不成文,不能够做到读书知意,无信札的实际使用价值。所写内容在日常生活当中,是根本就不会存在的事情,其主要事实认证不清。
     目前新证据《伯远帖》有充分的理由,有足够的证据,足以推翻启功,对故宫《伯远帖》错误的审查鉴定。新证据《伯远帖》,是在启功审查鉴定故宫《伯远帖》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但未被启功审查鉴定时而获知的证据。笔者认为:
一、米芾代表朝廷有关职能部门依职权出具的公文文书远胜于《石渠宝笈》等一切书证。
二、米芾的鉴定结论以及《宣和书谱》作为历史重要的档案材料,是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远胜于乾隆“三希”之说。
三、宋朝法定部门的鉴定结论,远胜于董其昌、王肯堂帖中的题跋。
四、宋朝的鉴定是原始的证据。远胜于乾隆由吴其贞《书画记》传来的证据,吴其贞《书画记》的观点仅属他个人的观点。
五、《宣和书谱》和米芾的鉴定结论,是两个种类不同,但内容一致的证据。一个是说什么样的《伯远帖》是真迹。另一个是说什么样的《伯远帖》不是真迹。但所反映出的内容是一致的。远胜于“非摹是写”这么一个孤立的证据。
六、米芾亲眼见过王珣书的字迹这是事实。米芾《书史》中就有详细的记载。而乾隆、启功等人均未亲眼见过王珣书的字迹。亲眼所见远胜于道听途说。
以上事实与理由,完全可以证明启功对故宫《伯远帖》的审查鉴定结论是错误的。新证据《伯远帖》的复出足以推翻启功,对故宫《伯远帖》错误审查鉴定的鉴定结论。

(责任编辑:wanshiq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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